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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幼儿园:孩子在幼儿园受伤,幼儿园是否要负全部责任?

时间: 2022-05-11 11:15:26来源: 哈尔滨市道外区丑小鸭幼儿园
  孩子在幼儿园难免磕磕碰碰,可如果在幼儿园受伤,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?

  5岁的小林在可爱幼儿园就读。某天,在老师带领大家返回教室途中,小林突然脱离队伍,走向一间储物房。由于老师正在照顾别的小朋友,当时并没有注意到小林。小林到储物房后,不慎从没有护栏的二楼窗户,坠落到一楼地面,导致小林头部、腿部等多处受伤。

  于是小林母亲把可爱幼儿园诉至法院,请求幼儿园赔偿小林因受伤损失10余万。庭审中,幼儿园称,幼儿园大会和老师,都有提醒禁止攀爬栏杆等安全注意事项,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。朂终,法院审理认为,事发地当时未安装护栏,同时老师在管理过程中有所疏忽,导致小林从二楼坠落造成受伤,因此幼儿园的过错,是本案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。幼儿园因不能举证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,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。

  为什么哈尔滨幼儿园需要承担全部责任

哈尔滨幼儿园


  民法典规定,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,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,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本案中,5岁的小林,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1199条明确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也就是说,无民事能力人在上述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采用过错推定原则,即教育机构只有通过举证,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才可以免责,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在本案中,幼儿园理应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,采取更多的建筑设施安全防范措施,尽到更多的教育、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。而幼儿园因举证不能,无法证明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因此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。

  怎样判断教育、管理职责

  一般来说,教育、管理职责主要强调安全防范、事故防范等方面的教育,以及建立安全保护制度,提供安全的场所设施,组织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等义务。

  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对幼儿园的教育职能作出规定,要求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,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,当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,幼儿园应当采取措施,排除险情,防止事故发生。

  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,学校方面应根据学生的年龄、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不同,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,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。

  此外,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九条还列举了12种情形,明确规定当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,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,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比如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。学校的校舍、场地、其他公共设施,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有明显不安全因素,或不符合******规定的标准。

  比如组织活动未尽到安全教育。学校到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,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,没有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比如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。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,学校发现,但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,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。

  如何证明教育机构尽到相应职责

  在司法实践中,教育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。比如提交安全责任书、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、安全主题班会活动记录;在发生伤害事件后,尽到通知和告知家长的义务,尽到及时送医的救治义务。

  当然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不是无限制的,仅限于教育机构监管下的学习、生活期间。当学生被父母接走回家后,教育机构就不再具有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。

  另外,《学生事故伤害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3种学生发生人身损害,学校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:一是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;二是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事故的;三是在放学后、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,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事故的。